深圳高速公路股份(00548)发布公告,近期,公司先后获得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蓝德集团)、深圳市深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权益,并将其纳入会计报表合并范围。
蓝德集团、融资租赁公司涉及3起仲裁、诉讼案件,包括:德州蓝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蓝德集团全资子公司,简称“德州蓝德")、蓝德集团与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五洲)的仲裁及诉讼事项;广西蓝德再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蓝德集团全资子公司,简称“广西蓝德”)、蓝德集团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永清环保)的诉讼事项;融资租赁公司与腾邦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腾邦物流)、广州潮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潮振)、腾邦集团有限公司(腾邦集团)、钟百胜、徐浩的仲裁事项,
1.2018年12月,德州蓝德、蓝德集团与中国五洲就德州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及德州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渗沥液处理项目总承包工程(德州项目)产生仲裁及诉讼。
2019年4月1日、2019年4月11日、2019年7月19日,德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19年9月10日做出裁决:德州蓝德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五洲支付工程款6719.12万元,退还履约保证金1328.5万元,退还质保金1236.25万元;德州蓝德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按标准向中国五洲支付资金使用费;
驳回中国五洲请求裁决蓝德集团对德州蓝德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仲裁申请;驳回中国五洲要求就涉案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仲裁请求;驳回德州蓝德的反请求申请;本案仲裁费48.36万元,由德州蓝德和蓝德集团各承担24.18万元;反请求仲裁费13.31万元,由德州蓝德承担;鉴定费9.8万元由德州蓝德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以中国五洲与蓝德集团之间没有仲裁条款为由,驳回了中国五洲要求蓝德集团对德州蓝德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请求。中国五洲在仲裁裁决做出后,于2019年10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蓝德集团为德州蓝德就仲裁裁决项下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9年12月6日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中国五洲诉讼请求。蓝德集团于2019年12月18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中国五洲的起诉请求。2020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月,中国五洲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该案件正在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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