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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穗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1-07-19 10:15:05阅读次数:186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号大冲商务中心**栋**号楼(**座)**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穗银商业保理有限公,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号**栋**室室(入驻深圳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号**栋**室01室(入驻深圳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肖行亦,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审被告:叶玉娟,女,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肖行亦、叶玉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53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穗银公司与索菱公司在深圳前海合作区签订的《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中约定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因该协议的签订地在深圳前海合作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

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