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行业主管部门,本市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
根据《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基本事项备案及重大事项报告、经营信息报送相关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基本事项备案
根据《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下列基本事项,应当在首次登录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定的监管平台时(目前为“上海市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数据报送系统”,下同)进行初始备案;相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变更(备案)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或在相关事项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定的监管平台修改有关信息、进行变更备案:
(一)主体信息,包括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场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监管联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等;
(二)公司章程;
(三)各股东名称及其认缴资本、实缴资本、持股比例;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及风险控制、合规稽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实际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
(五)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或注销;
(六)投资设立、入股其他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
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提交备案信息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在线审核工作。
二、企业重大风险事件报告
根据《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注册地所在区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通过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定的监管平台进行在线报告(事态紧急的可在二十四小时内先行口头报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书面报告、进行在线报告;下同):
(一)可能导致三个月内应偿付(兑付)的负债总额中超过百分之五十部分无法按期偿付(兑付)的重大流动性困难;
(二)标的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三十的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
(三)超过净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公司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四)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
(五)公司或其主要负责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刑事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六)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防范突发事件;
(七)重大负面舆情,以及其他足以危及公司持续经营的重大风险事件。
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控股股东